《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就本案来说,你公司作为承租人,已经欠缴出租人租金三月,出租人可以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你公司的财物行使留置权。当然,其留置的财物仅以你公司的为限,不应当留置公司职员的私人物品。不过,出租方在无法分辨公私财物的情况下很可能坚持留置全部财物,但这只是侵害了你公司职员财产权,它可以以后进行财物的返还和相应的补偿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