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适用《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做法处罚限定》,但适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罚暂行限定》(2012年8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
2、第十八条有下列做法之一的,予以警告或者记过处罚;情节较重的,予以降低职位等级或者撤职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炒鱿鱼处罚: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人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背国家限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背廉洁从业纪律的做法。有前款第(一)项限定做法的,予以记过以上处罚。
3、第十九条有下列做法之一的,予以警告或者记过处罚;情节较重的,予以降低职位等级或者撤职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炒鱿鱼处罚:(一)违背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限定的;(二)违背限定使用、欺骗财政资本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的;(三)私行设定收费事项或者私行改变收费事项的范围、准则和爱人的;(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五)违背国有资产管理限定,私行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六)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背有关限定,导致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七)其他违背财经纪律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