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立案。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过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依法追究的,应当登记立案。
(二)调查取证。对已立案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三)处理。在调查取证后,对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作出前,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听取当事人申辩。
(四)制作处理决定书。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印章,并载明:
1、当事人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
2、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
3、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4、处理结论
5、处理决定的履行日期或者期限
6、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
8、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