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扣押、冻结的财物、赃款赃物应如何处理?
这里所说的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赃款赃物,主要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扣押的与案件有关的,可用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文件和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存款、汇款等资金。这些财物中,有的是应当作为证据在法庭上出示的,有的是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或者依照人民法院的判决进行处理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这里所说的孳息,是指由物或者权利而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如存款利息等。对于被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按照法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其中对于有证据证明是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如果不是必须在法庭上作为证据出示的,应当及时返还给被害人,以保证被害人的生产、生活需要。对于国家禁止持有、经营、流通的违禁品,如毒品、淫秽物品等,应当没收,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于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变卖。
关于被扣押、冻结的财物作为证据的实物移送问题。被扣押、冻结的财物中,对于其中与案件定罪有直接关系,应当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的实物,主要是物证、书证等,原则上应当随案移送。但有些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的实物由于其性质、体积、重量等原因不宜移送的,应当查点清楚,开列清单,并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实践中,被查封、扣押、冻结的不宜移送的赃款赃物,主要包括:
1、不宜移动的物品,如房地产、建筑材料等;
2、冻结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有价证券等;
3、不宜长期保管的物品,如易腐、易霉、易变质的食品;
4、大宗物品,如汽车、机器设备其他货物、物品;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违禁品。
对上述不宜移送的物品,应当就地封存,妥善保管,或者收缴,并列明清单,附上照片,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于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依法销毁的违禁品外,必须一律没收,上缴国库。
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二、对于犯罪嫌疑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公安机关如何处理?
根据《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公通字[2010]57号)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的物品分为“涉案物品”和“与案件无关的物品”
1)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扣押、查封、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或者固定的与案件有关、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和文件,包括:
(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
(三)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对于上述“涉案物品”应当造册登记,根据具体情况随案移送或者视具体情况按相关规定处理。
2)对于嫌疑人身上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上述《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规定:“公安机关在对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或者强制措施时,应当对其随身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财物进行登记,经办案人员和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后,通知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家属或者其委托的人领回,并将通知情况记录在案,不得作为涉案财物扣押。
无法通知或者被通知人拒绝领回的,公安机关应当在登记清单上注明情况,由办案人员、违法行为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和监管场所民警共同签字或者盖章后,由监管场所按照有关规定暂时代为保管。”
3)对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或者不需要继续扣押、扣留、调取的财物,以及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其孳息,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及时返还。
领取人应当是涉案财物的合法权利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办案人员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为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