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59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该规定表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是产品,外观设计必须与产品结合为一体。如果单纯是一种创新图案、画稿,没有使用于某一载体之上便不能得到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只有把某种设计图案用于镜框。汽车等工业产品上才能得到《专利法》的保护,否则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不能列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物品有:
1、 建筑物、桥梁等不能在工厂组装的产品,如住宅、博物馆等;但建筑构件,如门、窗及小型活动房等建筑可以在工厂形成批量生产的不在此限。
2、无固定形状的物体如气体、液体或流动的物质以及粉末状、颗粒状的集合体。
3、产品的不能单独出售和使用的部分如刀把、水杯的把手等。
4、不能用于视觉或者用肉眼难以判断的物品。
5、不是一片本身的形状要求的保护设计。
6、把自然物作为外观设计的主体,而且不能进行批量生产的制品。
7、纯属美术范围的作品如绘画、雕塑等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8、在所属技术领域内具有一般知识或者技能的人认为极容易进行的创造,以司空见惯的形状、图案为基础的设计。
9、模仿有名的著作、建筑物、人物肖像的设计和图像,并将其原封不动的使用在申请专利的产品上。
10、国旗、国徽、商标等标志。
外观发明专利是指什么
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是指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也就是工业品的式样。外观设计专利是专利权的客体,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它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必须富有美感;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