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合同诈骗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合同诈骗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2、个人承包、租赁经营企业,如承包人或承租人以承包、租赁经营企业为名义进行合同诈骗,所骗财物归属或基本归属本人的;
3、但所骗财物归属或基本归属单位的,应认定为单位合同诈骗;
4、以无资金、场地、从业人员等有名无实的“皮包公司”的名义进行合同诈骗的;
5、冒用、盗用单位名义进行合同诈骗,所骗财物归属个人的;
6、但甲单位冒用、盗用乙单位名义进行合同诈骗,所骗财物归属单位的,则属单位合同诈骗罪;
7、单位内部成员未经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或认可而以本单位名义进行合同诈骗,且所骗财物归属个人的;
8、但如单位事后认可,且所骗财物归属单位的,应属单位合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