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有时会出现房主一房两卖,甚至一房多卖的情况。之所以发生这种情况,很多是因为在合同签订后,未过户或交付前,房价大幅增长或房主认为原来卖少了,与买方协商想加价又无法达成一致,想解约,买方又不同意。卖方干脆直接把房产再卖给他人,想以这个行为导致原合同无法履行,以达到解约的目的,甚至觉得多卖些钱,承担了违约金也合算。
那么一旦发生房主与多个买家签订了买卖合同,且各自履行到不同程度时,履行哪一份合同呢?毕竟房子只有一套,只能卖给一人。
发生房主一房多卖,且合同均有效,买方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应按以下顺序履行买卖合同:
1、优先履行已经办理产权登记的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以登记为准确定其归属,如果几份买卖合同中,有一份不但签订且已经过户完毕,无特殊情况,应优先履行该份合同。
2、均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如果有一方已合法占有房屋,应认定履行已合法占有房屋那一方的买卖合同。
3、都未过户,也都未实际占有,应综合考虑实际付款数额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各种因素,公平合理地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