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明确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申请复查。 5人以上就同一信访事项提出复查申请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申请复查注意事项(一)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申请复查应当采用书面方式。书写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复查机关在当面记录后,申请人应以签名或者盖章等方式确认。
(三)复查申请应当由信访人本人提出,本人因健康等原因不能提出复查申请的,可以书面委托1名代理人提出申请。信访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查机关。5人以上就同一信访事项提出复查申请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依照本办法申请复查的信访人是申请人,原处理机关是被申请人。申请人提出复查申请(一)被申请人是人民政府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二)被申请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三)被申请人是实行垂直管理行政机关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
(四)被申请人是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
(五)被申请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提出;
(六)被申请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提出;
(七)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复查应当符合条件(一)有具体的复查请求和事实、理由;(二)复查请求不超出提出信访时的请求范围;(三)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四)属于信访条例规定的复查范围。申请复查应当提交材料(一)复查申请书;(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意见书;(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扩展资料办理期限规定复查机关收到复查申请应当予以登记,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况处理。(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三)材料不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期限;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四)申请人在复查申请中提出新的投诉请求的,告知其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另行提出。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信访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