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银监会发文《关于信托公司开展项目融资业务涉及项目资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一条明确:”对于股东借款、银行贷款等债务性资金和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外的银行个人理财资金,不得充做项目资本金。股东承诺在项目公司偿还银行或信托公司贷款前放弃对该股东借款受偿权的情形除外。”该文件是银监会站在银行放贷放款风险控制的角度出台的,并不代表固定资产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降低或将股东借款列入固定资本金范围内;同时本人认为如果项目实施方案对于此种股东借款未禁止,财务投资人亦进行认可,从推进项目顺利实施的立场出发也可以进行银行贷款进行后期操作,公司和银行之前签署的贷款合同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