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概念,按照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一般来说,对于“被扶养人”的认知,大都定位为当事人的父母和其未成年的孩子。但在法律中,还有一部分人也可能被当作“被扶养人”,那就是当事人的配偶。那么,作为配偶的“被扶养人”,是否和其他“被扶养人”一样,可主张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呢?司法实践中,对于配偶是否有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问题案例不多,笔者现结合自己代理的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就该问题进行分析,认为符合条件的配偶有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从婚姻法角度讲,婚姻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而按照上述最高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如果在另一方受到伤害致残或者死亡前已经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完全依靠另一方扶养生存的话,作为配偶的“被扶养人”即完全有权利依法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