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劳动仲裁院院长是副县处级别。
解析:
1、劳动仲裁院院长是副县处级别。
2、没有级别,都是仲裁员。
只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院长(有的地方叫劳动争议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才有级别,一般是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兼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