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转移和接续手续:
一、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交费凭证》 交费工人于交费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能够由本人或交费单位携带以下手续到所在社会保险经办组织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交费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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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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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费工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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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费工人委托他人代为解决的,请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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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人养老保险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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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交费工人的参加工作时间、视为交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据交费工人本人的《人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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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变动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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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政策限定的其他相关手续。
二、出示《参保凭证》,申请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交费工人向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组织出示本人的《参保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一),符合转进要求的,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组织向原社保经办组织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三、解决基金转移手续 原社保经办组织收到《联系函》后,核对有关信息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解决基金划转手续,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组织。
四、解决接续保险手续 新就业地社保组织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将转移基金额按限定分别记入兼顾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携带以下手续确认转移接续情况:
1、《工人养老保险手册》。
2、交费工人的参加工作时间、视为交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据交费工人本人的《人事档案》。
3、政策限定的其他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