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事项的,应当依法承受法律职责。《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金证不予退还,给招标人导致的损失超出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出部分予以赔偿;无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受赔偿职责。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事项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