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看具体情况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训练花费,对其进行专业技术训练的,能够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商定服务期。劳动者违背服务期商定的,应当按照商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出用人单位提供的训练花费。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出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训练花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薪水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又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限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隶属违背服务期的商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商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商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规则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导致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导致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议,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换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职责的。自己对照一下可否符合以上限定。不符合以上限定的违约金都是决裂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