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与贪污罪有许多相同之处,两者都是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主观方面都拜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犯罪主体也有交叉,其作案手段亦大致相同。两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犯罪客体上看,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所有权,其对象只能是公共财产;而侵占罪侵占的是公司、企业财产所有权,其对象既可以是公共财产所有权,也包括私人财物。二是从犯罪主体上看,贪污罪主体原系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而侵占罪主体是公司的董事、监事、职工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公司的董事、监事或其他管理人员中也有国家工作人员,为解决交叉关系对法律适用的困惑,《决定》第1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侵占罪,按贪污罪的规定处罚。由于贪污罪比侵占罪量刑幅度重,因而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从严处罚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