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缴存基数
个人有工作的情况下,工作第一年以基本工资为个人缴费基数,以后的基数是上年缴费合计的平均数。没有工作的人,以各地的低保标准作为缴费基准。
二、缴存比例:(一般为缴存基数的512)
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一)、各地区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具体办法,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
(三)、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