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
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其他审判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回避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中其他人员包括人民陪审员、执行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有权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 是本案赔偿请求人的近亲属;
(二) 是本案代理人的近亲属;
(三)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 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