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宅基地房屋与宅基地的使用保持一致,宅基地就是县政府审批、批准,房屋与继承没有关系。纪委是提醒群众这不是继承法适用的范围,群众趁早放弃继承这个想法。按照家庭事务或者审批宅基地处理。另外纪委参与宅基地管理干嘛,国土部门工作人员有失职、渎职或者违规违法行为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