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七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限定,烟台市工伤工人判定为九级伤残的,享有以下待遇:
1、治疗工伤所需花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事项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准则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市限定的准则支付住院伙食补贴费;
3、经劳动本领判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医疗器械的花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限定准则支付;
4、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薪水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5、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阶段护借口用人单位负责;
6、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9个月本人薪水一次性伤残补贴金;
7、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本领判定费;
8、劳动解除或者终止,按照烟台市上年度工人月平均薪水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7个月,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12个月。用人单位无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所有花费。本人薪水,是指工伤工人因工作遭到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交费薪水。本人薪水高于兼顾地区工人平均薪水300%的,按照兼顾地区工人平均薪水的300%计量;本人薪水低于兼顾地区工人平均薪水60%的,按照兼顾地区工人平均薪水的60%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