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继母子关系的诉求无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能否解除的批复》虽明确规定继父母、子女一方起诉要求解除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但该批复已于2013年1月18日被废止。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婚姻法仅在第27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生父母双方离婚,或者生父母一方死亡时,子女与另一方的血亲关系并不解除,法律亦不支持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解除血亲关系。因此,继母与继子因长期抚养形成的拟制血亲关系,亦不能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