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年4月入职,14年12月离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从用工之日次月起,至年满十二个月前日至,支付双倍的工资,也就是十一个月的双倍工资。从第十三个月到离职之日,也就是后九个月,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再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费。合并支付劳动者23个月的本人工资作为经济补偿费。法律链接:《劳动合同法实施办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