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提取证明和提取申请书是由提取人公积金帐户所属单位开具的。个人公积金帐户已在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户办公室的,办理不同类型的提取审核有如下地域限制:
(一)购买公有住房或使用权变更产权房提取,需到交款凭证上指定收款银行所在地的区、县管理部办理。
(二)申请购买其他房屋、提前结清贷款或建造、翻建、大修申请提取,需到房屋坐落所在地的区、县管理部办理。
(三)困难提取需到户籍所在地区、县管理部办理。
(四)租房提取需到租房所在地区、县管理部办理。其它提取在各区、县管理部均可办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