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裁定的;
(二)原裁判、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短缺证据证明的;
(三)原裁判、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虚构的;
(四)原裁判、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由不能自行搜罗,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搜罗,人民法院未调查搜罗的;
(六)原裁判、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决裂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无回避的;
(八)无诉讼做法本领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背法律限定,掠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裁判的; (十一)原裁判、裁定漏掉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裁判、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换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做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