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的月平均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工资的理由:
第
一,经济补偿从性质上看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为弥补劳动者损失或基于用人单位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而给予劳动者的补偿,故经济补偿金应以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算基数。
第
二,加班工资系劳动者提供额外劳动所获得的报酬,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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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原劳动部《关于贯彻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来看,也应认为经济补偿金不包含加班费。 综上,我们认为在计算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时不应将加班工资包括在内。 特殊情形:如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计入加班工资,以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的,则应将该部分“加班工资”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江苏 江苏省高院劳动争议类案指南: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1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对此作出明解,“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31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根据上述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应不包括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