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限定,联盟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持常住非乡下户口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条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则,坚决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联盟、鼓励劳动自救、属地管理、公开发放、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由市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区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包括乡镇人民政府,下同)负责辖区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审批工作;居民委员会负责民政部门委托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日常管理服务工作。财政、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人事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配合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五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准则,由市民政、财政、统计、物价部门,按照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花费,水电燃煤花费,未成年人义务教育花费和物价指数变化等因素提议意见,报市政府准许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本列入市、区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支出相关事项,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保障金由市、区财政按比例承受,当年节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来源::.-.c200137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