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做法。以申请为起始,无申请即无许可。
(2)行政许可是管理性做法。主要体现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的一方面性。不具有管理性特征的做法,即使冠以审批、登记的名称,也不隶属行政许可。
(3)行政许可是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外部做法。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对机关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则隶属内部管理做法,不隶属行政许可。
(4)行政许可是允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做法。实施行政许可的结果是,相对人得到了人事特定活动的权利或者资格。
2、审批: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做法、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进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做法。审批有三个基本要素:一是指标额度限制;二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三是通常都是终审。审批最主要特点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即使符合限定的要求,也能够不准许。核准: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做法,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依法进行确认的做法。因此,在准许相对人的申请时,只是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确认。只要符合要求,通常都予以准许。核准的要求都比较明确具体,便于确认。审核:是指由本机关审查核实,报上级机关或其他机关审批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