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实施后,对用人性质的界定分为有固定时限、无固定时限和以完成肯定的工作为时限等三种形式,其中以完成肯定的工作为时限的用人近似于此前的临时工。但以你在事业单位工作十年的经历看,显然不符合以完成肯定的工作为时限的情况,也就不能界定为所谓的临时工,只能以工作的十年时间认定为与事业单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因此,事业单位为规避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限定的义务,而采取的要辞掉你的做法,事实上是一种违约做法,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需要承受每工作2年一个月薪水,不满2年按2年计量的经济赔偿职责。即至少需要支付你十个月薪水的经济赔偿金,在这一点上事业单位的做法还是符合法律限定的。社会保险隶属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对此,《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干了明确限定,事业单位不出你投保的做法违背了上述限定,也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你有权要求事业单位为你补缴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止的社会保险费等,商量不成,能够在被辞掉后的6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