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上是可以的。对于工伤保险医疗费不够的相关情况,其法律依据如下: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第十二条:“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第八条第三款“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综上,在因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工伤的情形下,应该获得双重赔偿(医疗费除外)。也就是说,在交强险部分未报的医疗费,在工伤保险项下仍可以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