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遇到迁移户口,户主不给《户口簿》的情况,可以带上您的身份证去户籍所在地,出示迁入公安分局地开具的《户口准入证明》,就可以开出您的《户口迁移证》。《户口迁移证》是封口的,自己不可打开。带上您的《户口迁移证》和迁入地公安分局开具的《户口准入证明》就可以去您迁入地房屋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报进户口了。此时,原户主的《户口簿》里虽然还有您的姓名,但是原户主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电脑里已经将您的户口迁出了。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13条第1款规定: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3日以内,农村在10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
二、假报户口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
四、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
五、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旅客登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