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的确没有规定隐名股东的问题,但并不等于关于隐名股东的有关问题没有法律依据。对于隐名股东的处理仍然可以依据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关于隐名股东向公司投资并作为公司隐名股东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就应当是有效的。但是,这种有效,只是说协议中关于出资的归属及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之间的关系的约定有效,协议中的其他内容仍然受到公司法的制约。
二、股东权利包括许多内容,如选择公司管理者、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参与分配公司利润的权利。作为隐名股东在行使上述权利时,显然是受到限制的,也就说,隐名股东无法直接行使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东权利。如果隐名股东想选择某人作为企业的管理者,而显名股东不同意,则隐名股东毫无办法。如果你是显名股东,你可以依据自己持股的多少来行使股东的表决权,作为隐名股东,法律上并不承认隐名股东对公司事务的表决权。因此隐名股东要对所投资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必须得到显名股东的配合。如果显名股东不配合,例如,拒绝向隐名股东分配公司利润,那么隐名股东只能通过诉讼解决,而无法通过公司内部的表决机制解决。
三、应当说,法律是保护隐名股东的合法权利的,即隐名股东可以依法要求确认自己是公司实际投资者,对相应的投资享有所有权。但法律不能支持隐名股东要求直接行使股东权利的要求。因为法律只认可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中记载的股东,只支持显名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如果隐名股东要求将自己确认为公司的显名股东,根据双方的合法协议,法院也会支持的。请注意:要求直接行使显名股东的权利和要求依法将自己确认为公司的显名股东,二者虽然有关系,但并不是同一件事。
四、关于你所说的社会现象,如果仅从股东的角度来说,就是我上面所说的那些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