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自己是不是有车子停进去,只要购买了就必须要交。《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如果未计入公摊面积由开发商进行建设的地下车库,开发商可以通过附赠、出售或者出租的方式与业主约定。计入公摊面积的停车位物业公司出于管理义务收取费用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如果业主系购买方式获得的小区停车位,在出售房屋时应当随房屋一起出售,因业主将房屋转让后不再系小区业主,也无法享受车位使用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