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情况下,当然不能违法辞退这种员工,而且产假待遇还得给她。但是不是意味着处于“三期”(孕期、产假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都不能辞退?一辞退就得给补偿金?她们就有尚方宝剑,可以为所欲为?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