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过期借条债务作废。但在《民法》上有明文规定关于时效制度,时效有1年,2年和20年,其中2年为一般时效。
若借条中如果注明了还款期限,那么自借款到期之日起2年内,债务人应当主张债权,否则过了诉讼失效,也就是说法院不会支持,债权人不能获得胜诉。债务就转换为自然债务,就是说债务人自愿还款债权人才能保有债权。但是借条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期限,那么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债务也不会过期。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普通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短期诉讼时效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长期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当事人自愿履行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