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午休息吃饭1小时,由劳动者自由控制或支配的不算工作时间。 劳动法规并无对用餐时间可否计量在工作时间内进行限定,按各地司法实践,通常主要看用餐时间可否由劳动者自由控制或者支配确定:
一、劳动者要任意待命且短暂的用餐时间,餐后就要进行工作的,那么就餐隶属劳动者必备的生理和生活需求,隶属工作的延伸,通常来说这段合法的就餐时间是计入8小时工作时间的,相当于工间休息,“传统意义上讲的朝九晚五,就是这样。”
二、一些单位会对午休时间做出明文限定,通常会在考勤规则中限定,也有的会在劳动合同中标出,相对来说会有一个比较长的时间,能够餐后出去逛街或者处置个人事务,这段时间不隶属工作时间,也不隶属工间休息,是不包括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