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年10月借款人逾期没能还我借款,随后我起诉至县经侦大队,经侦大队强制借款人的楼房以债抵押给我房子,我实际居住5年,之前13年借款人在信用社以此房抵押贷款,但是至今信用社没有起诉借款人,后来17年借款人又在邯郸银行有给别人以此房担保贷款,我对于借款人在银行担保贷款好不知情,19年起诉至法院判决查封此房,26年恢复执行,我随即提出异议,银行和我都没有去不动产中心办理抵押登记,请问谁有优先权,我已居住5年,银行有权拍卖吗?邯郸银行在有信用社抵押贷款的情况下并且此房的价值还不够信用社的贷款债务的前提下,可以再次贷款给借款人吗?综上所述,我有权要求借款人把房子过户到我的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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