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定情形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一)第三人要确认自身是否为有独立请求权或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以判断主体是否适格。
(二)收集证明自己未参加诉讼并非本人原因的证据,如不可抗力、他人隐瞒诉讼信息等。
(三)积极收集能证明生效法律文书内容错误的证据,比如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四)证明生效法律文书的错误损害到了自身的民事权益,如财产损失、权益受限等。
(五)务必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裁判、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