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民法典,该如何认定善意相对人
[律师回复] 很多人在日常交易里可能遇到过类似的糟心情况,签完合同付完钱,才发现出面交易的人根本没有完整的处置权限,这时候能不能保住自己的合法交易成果,核心就看你算不算法律上认可的善意相对人。
首先最核心的是你主观上确实不知情,在签合同、转钱的整个交易过程中,你完全不知道对方其实没有代理资质,或是没有资格处置当前交易的房产、车辆这类标的物,同时你自己也没犯什么不该有的低级错误。要是你明明看到对方拿的授权文件缺了关键签字,或是明知道东西是别人放在他那儿保管的,还图省事不找房主核实,这种情况哪怕你嘴上说不知情,法院也不会认可你属于善意。
交易本身的公平性也必不可少,你给的价格得和市场正常行情差不离,钱得实实在在转过去,该过户的房产要办完登记,该交的车辆要完成交付。要是你一分钱没付,或是用市场价三折的低价就拿到了贵重物品,哪怕你嘴上说自己完全不知情,也基本不可能被认定为善意。
最后你得有实打实的依据,能让普通人都合理相信对方有资格做这个交易。比如对方拿的是公司平时一直在用的公章,或是有之前长期合作形成的固定交易习惯,能佐证你信任对方的合理性,而且这些让人产生误解的凭证,本质上也是被代理人或是原权利人自己管理不当才流出去的。
只要同时满足这几个条件,你就可以要求原权利人按照之前的交易约定履行责任,或是直接合法拿到交易标的物的所有权,不用因为出面签合同的人没权限就吃哑巴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