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拒付物业费?
[律师回复] 关于拒付物业费,法律给出的答案相当明确:在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约定提供服务的条件下,业主一般不得以未接受服务为由拒交物业费,司法实践对业主的抗辩空间限制较严。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944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服务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人未按约定提供服务的,业主可以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责任,但不得以物业服务人未提供服务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业主以物业服务人未按约定提供服务为由主张减免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物业服务的瑕疵程度、瑕疵存续时间、瑕疵是否影响业主主要使用功能、业主是否曾通过其他途径主张权利等因素综合认定,一般仅对存在明显瑕疵的部分予以酌减。
实践中可能支持减免或拒付的情形主要有:物业服务合同已在法律上或约定上终止,物业服务人此后继续收费;物业费标准未经业主共同决定程序而单方提高,且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业主大会决议不符;同一服务项目重复收费,例如在物业费之外另行摊派车位管理费、维修资金并以物业费名义收取;物业服务人未按约定提供服务,且业主已通过书面、业委会、投诉渠道等合理方式主张过权利而未获处理。
实务要点:拒付必须留有书面痕迹。应当保留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缴费通知与催缴函件、业主大会决议、维修记录、照片视频、报修与投诉记录及回执,形成证据链条。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物业费请求权在时效届满后仍受保护,业主以超过时效为由拒付一般不能成立。
建议:在决定采取行动前,先书面正式催告物业服务人并抄送业主委员会,取得签收凭证;同时就减免部分与物业服务人协商。单纯因服务质量不满而停交,往往面临被起诉并承担违约金的败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