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仲裁机构怎么规定
[律师回复] 想要合同里的仲裁条款能真正生效,得完全贴合仲裁法里的硬性要求,不少人图省事随便写一句争议去仲裁,最后真闹纠纷了才发现条款根本用不了,平白耽误时间。
首先这个仲裁约定必须是双方都商量同意的,不能是单方面加进去没经过对方确认,而且一定要落在书面上,你可以直接在主合同里加专门的仲裁条款,也能事后通过邮件、传真这类大家都能留存记录的书面形式,单独签一份仲裁补充协议,口头说好的仲裁不算数。
约定的时候得把三个关键信息写全,一个都不能缺。首先得明明白白说清楚有了争议就走仲裁,不能既说仲裁又说可以去法院起诉。然后要把仲裁覆盖的争议范围写清楚,最好直接写因本合同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别写得太窄,不然实际出了相关纠纷还没法申请仲裁,而且这个争议得是双方之间的合同财产纠纷,像人身关系争议这类本身就不能走仲裁的内容,写进去也没用。最后一定要精准选定唯一一家仲裁委员会,不能同时写两三个仲裁机构让大家选,不然很可能直接认定条款无效。
要是当初写得太模糊没说清核心内容,双方还能事后补一份约定把细节明确下来,谈不拢的话,这份仲裁条款就直接不生效了,到时候还是只能走诉讼。
另外很多人容易忽略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哪怕主合同后来被改了、提前解除了、履行完终止了,甚至主合同本身被认定无效,都不影响里面仲裁条款的效力,出了纠纷还是得按仲裁条款走。要是你对这份仲裁条款的效力有异议,得赶在仲裁庭第一次正式开庭之前提出来,可以直接找对应的仲裁委员会出效力认定决定,也可以去法院申请出裁定,过了这个时间再提异议,基本就不会被受理了。
拟定的时候可以直接参考通用的规范示范文本,直接写清楚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某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基本就能避开绝大多数无效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