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律师回复] 站在劳动用工法律服务的长期观察视角来看,不少用人单位对经济补偿的免除情形存在认知偏差,甚至误将部分需担责的场景划入无需补偿的范畴,给自身埋下用工合规的隐形风险。结合现行劳动法律规则,这些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可以梳理为几类实操性极强的参考标准。
1、劳动者完全出于个人职业规划、家庭安排等自身因素,没有任何胁迫或误导的前提下,主动提出从现有岗位离职。转正式岗位后提前三十天用书面形式告知单位,还处在双方约定的试用考察期内的提前三天跟单位说清离职想法,这类情况单位不需要额外给出经济补偿。
2、劳动者本身存在明显过错,单位按照合法程序直接解聘员工。试用考察期间单位拿出实实在在的证据证明员工达不到当初公示的岗位招录要求,员工严重违反单位经过全体讨论、全员公示的内部管理规则,在岗时严重疏忽职守或者利用岗位便利谋私利给单位造成实打实的重大经济或品牌损失,同时在外和别的单位建立全日制用工关系严重拖慢本职工作进度经单位提醒后仍不改正,靠隐瞒关键个人信息、胁迫或者趁单位流程漏洞误导对方,让单位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了违背真实意愿的劳动合同导致合同自始无效,还有员工因为违法被相关部门判定承担刑事责任的,以上这些场景单位解聘都不用支付额外经济补偿。
3、劳动合同自然走到终点的部分特殊场景也不用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经开始按月领取国家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劳动者生理层面死亡或者经过法院法定流程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主动提出按原来的薪资待遇甚至提高福利条件找员工续约,员工自己不愿意接着干直接选择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些情况单位都没有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4、还有一类容易被忽略的协商解除场景,完全是劳动者率先主动提出要和单位谈离职,双方坐下来好好协商最后达成一致意见解除用工关系,这种出于劳动者个人发起动议的协商解除,单位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从劳动法律服务行业的长远发展来看,未来这类用工规则会越来越偏向精准化落地,不少地方已经开始要求单位留存招录条件公示、违纪证据留痕等纸质或电子凭证,避免后续发生纠纷时空口无凭,用人单位提前做好用工全流程的合规留痕,才能真正把这些免补偿的规则落到实处,避免不必要的仲裁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