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出的女,能否继承生产队分配的国家土地,且亲人都离世了?
[律师回复] 关于嫁出的女儿能否继承生产队分配的国家土地,且在亲人都离世的情况下,需要分情况来看:
家庭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也就是说,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户为单位的,而不是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
当户内的亲人都离世后,如果该出嫁女儿的户口已经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不属于该农户的成员,那么承包经营权不能由其继承。因为承包经营权是基于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承包合同关系,户内成员全部死亡,承包合同终止,发包方有权收回土地。
但如果出嫁女儿的户口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属于该农户的成员,那么其可以继续承包经营该土地,不过这严格意义上不属于继承,而是基于其作为农户成员的身份继续享有承包经营权。
林地和“四荒地”等其他方式的承包
林地 :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是可以继承的。因为林地的生产周期长,投入大,为了保护承包人的利益和鼓励对林地的长期投入,我国法律规定,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所以,嫁出的女儿无论户口是否迁出,只要是合法继承人,都可以继承林地的承包经营权。
“四荒地”等其他方式的承包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后,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所以嫁出的女儿也可以依法继承相应的权益。
土地上的收益
不管是哪种类型的土地,土地上的收益,如农作物、果实等,属于承包人的个人财产。在亲人离世后,嫁出的女儿作为法定继承人之一,有权继承这些收益。
综上所述,嫁出的女儿能否继承生产队分配的国家土地,要根据土地的类型、女儿的户口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