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吸案件中业务员身份与投资人身份重叠有哪些法律后果?
[律师回复] 具体法律后果分以下三点:
1. 刑事责任的认定不因“自己也投了钱”而免责
司法实践普遍认为,业务员明知单位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仍通过宣传、推介帮助吸收资金,就已构成共同犯罪。自己投入的资金仅能证明其本人也是受害者之一,但这并不否定其参与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性质。 法院在判断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时,主要看其任职层级、参与时间、涉案金额等,而非其本人是否亏损。
2. 退赔义务:获利要退,本金不影响赔偿责任
在追缴赃款环节,业务员作为投资人,其未兑付的本金属于被害人损失,在退赔时可以作为抵销项:
· 应当退缴的是“工资、提成、佣金”,这是其参与犯罪的违法所得;
· 若其本人也有未兑付的投资款,实践中通常允许将应收退赔款与应发还投资款相互折抵,但不能因自己亏损就免除对社会的退赔义务。
3. 量刑上的从宽情节:可争取不起诉或缓刑
如果业务员同时投资金额较大,且自己也遭受严重经济损失,在量刑时可作为“被害人过错”或“悔罪态度好”的酌定情节。
· 情节显著轻微:若涉案金额刚达入罪标准、作用边缘、投资亏损严重,部分检察机关可能作不起诉;
· 退赔积极:若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且自己投资未兑付额大于应退赔额,判缓刑的几率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