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
婚姻法,
夫妻共有财产如果无事先商定,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限定,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有所有:
(一)薪水、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限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有所有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限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隶属婚姻法第十七条限定的amp;quot;其他应当归共有所有的财产amp;quot;:
(一)一方以
个人财产投资获到的收益;
(二)男女两方事实上获到或者应当获到的
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两方事实上获到或者应当获到的
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
赔偿费。 在关于人
民法院审理
离婚案件处置
财产分配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6条限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两方共有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因此,现在仍然有很多人认为,夫妻关系
存续超出肯定年限,一方的
婚前财产就能够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其实该条限定已经因与后来新的相关法律限定相冲突而失去
法律效力。婚姻法解释
(一)第十九条限定,婚姻法第十八条限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但
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所以,除非夫妻两方另有商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无论
结婚时间长短,都不会转化为
共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