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为另一方谋取不正得利益,不构成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2、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关系密切人通过该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做法,或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要求,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做法,为请托人谋取
不正当利益,索要请托人财物,或者
违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做法。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的必须为不正当利益。
3、《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要求,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做法,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要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
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做法,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要求,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做法,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要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