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
诉讼另一方要求返还。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诉讼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
诉讼请求和事实、借口;
(四)隶属人
民法院受理
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
递交诉讼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议副本。 书写诉讼状确有困难的,能够表面诉讼,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另一方
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纪、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借口;
(四)
证据和证据来源,
证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