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为您孩子已经上大学了,因而本案不适用于教育机构责任,您咨询的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纠纷。
2.根据《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3.您孩子在大学做实验发生爆炸,导致一个眼视力下降严重,做实验危险性比较高,课题组也老师不在,而且也不给配备防护用具,学校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费用包括
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
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
4.本案中您孩子作为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遇见实验的危险,本身存在一定过错,但是由于学校的教育职责导致您孩子必须要做实验,因而本案中可以主张学校承担全部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