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
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
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
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
有期徒刑以及
拘役、
管制等较轻
刑罚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轻伤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
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
8、属于
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以上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而侦查机关不予追究的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
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
综合上面所说的,自诉的经济案件只要在范围之内那么就可以报警处理,但对于此案件也是有立案标准的,一般要达到一定要数额才可以进行立案侦查,所以,案件在处理的时候就会结合实际的情况来,只要合法就可以保障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