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
知识产权保护司法机构制定的制度会受到
处罚,从
刑法理论上看,
知识产权犯罪可归入行政犯,即是
违法了经济、行政
法规定
情节严重的行为,如国家制定的《
商标法》、《
专利法》、《反不当竞争法》、《
著作权法》等,行政犯由于其伦理道德上的可谴责性较弱,不宜对其主观犯意过于苛刻,
行为人只有在故意的情况下,才宜作为
犯罪对待,过失行为通常只作为
一般违法行为处理;其次,知识产权犯罪之所以只能由故意构成而不能由过失构成,也是由刑法的规定所决定的,因为按照刑法规定,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
刑事责任,由此可见,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是否可以由过失构成,理应以刑法规定为限。刑法没有明文规定,行为即时有社会危害性,也不能作为犯罪处理,第三,过失不构成犯罪,符合国际立法的原则,世界上除了意大利以外,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均没有将过失列入犯罪之中,因此笔者认为,将过失纳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观方面不仅与刑法原理不符,也与
罪刑法定原则相悖,同时也不符合世界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