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
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
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假冒他人
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
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5、造成恶劣影响的。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套)以上,或者
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