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法》第203条规定,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
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
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
提前收回借款或者
解除合同。借款人按照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是借款人的主要
合同义务之一。由于贷款人是根据
贷款用途来确定借款人的偿还能力来同意贷款的,因此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借款是一种
根本违约行为,会损害贷款人的利益,《合同法》因此规定在此种情形下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人尚未使用的借款(这在分期发放借款的情况下尤为常见),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贷款或者
解除借款合同。
没有说会希望在借款的时候产生什么
纠纷,毕竟一旦
产生纠纷,那么自己的合法权益就会面临着被损害的危险。然而,就一些
当事人来讲,可能想要提前采取措施来避免
借款合同纠纷的发生,这样做是比较好的。不过需要提醒各位的是,采取了避免措施只能说是尽量的避免纠纷的发生,而不能
保证绝对避免纠纷发生。若在这方面还有什么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师365的在线律师。